原标题: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仍然实施资质核准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认为,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仍然实施资质核准。通报称之为,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仍然实施资质核准。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合乎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不予备案,核准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放);合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适当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不予标示。通报回应,对于已获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之后有效地;资质有效地届满30日前,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备案申请人。合乎备案条件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证明,标示适当等级,原先资质证书交还。逾期并未申请人的,不得积极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对于已获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继续执行合伙人、的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再次发生更改的,申请人办理更改事项时,仍然授予资质证书,改为核准备案证明。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地届满后并未超过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未予备案,不得积极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通报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之后实施管理制度类职业资格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维持恒定,获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登记后方可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都应该由2名以上登记房地产估价师主办和签订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违背上述规定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和《登记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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